保险服务/ Insurance services
 

此条例用于购买了第三方保险的客户

未购买的第三方保险的按我司的保险说明为准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平安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人。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水渍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三)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责任起讫

(一)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如在上述六十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二)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新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交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列规定终止。

1、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被保险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

2、被保险货物如在上述六十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

四、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 

(一)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现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海关、港务当局等)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果货损货差是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并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如未履行上述规定义务,保险人对有关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二)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被保险人和保险人都可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的损失,被保险人采取此项措施,不应视为放弃委付的表示,保险人采取此项措施,也不得视为接受委付的表示。

对由于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的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三)如遇航程变更或发现保险单所载明的货物、船名或航程有遗漏或错误时,被保险人应在获悉后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交保险费,本保险才继续有效。

(四)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单证或文件。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在获悉有关运输契约中“船舶互撞责任”条款的实际责任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否则,保险人对有关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五、赔偿处理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并提供理赔所需资料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六、索赔期限

本保险索赔时效,从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起算,最多不超过二年。

 

 

 

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冷藏险和冷藏一切险二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冷藏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或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水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或由于冷藏机器停止工作连续达二十四小时以上所造成的腐败或损失。

2.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4.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5.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6.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冷藏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冷藏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腐败或损失。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任何阶段因未存放在有冷藏设备的仓库或运输工具中,或辅助运输工具没有隔温设备所造成的货物腐败。

(四)被保险货物在保险责任开始时因未保持良好状态,包括整理加工和包扎不妥,冷冻上的不合规定及骨头变质所引起的货物腐败和损失。

(五)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六)本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责任起讫

(一)本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起运地点的冷藏仓库装入运送工具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最后卸载港三十天内卸离海轮,并将货物存入岸上冷藏库后继续有效。但以货物全部卸离海轮时起算满十天为限。在上述期限内货物一经移出冷藏仓库,则责任即行终止,如卸离海轮后不存入冷藏仓库,则至卸离海轮时终止。

(二)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新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交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列规定终止:

1.在货物到达卸载港三十天内卸离海轮并将货物存入岸上冷藏仓库后继续有效,但以货物全部卸离海轮后时起算满十天终止。在上述期限内,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

2.被保险货物如在上述十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

四、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

(一)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目的港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任何部分有腐败或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由其在本保险责任终止前确定腐败件数或损失程度。如发现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海关、港务当局等)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果货损货差是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如未履行上述规定义务,保险人对有关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二)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的损失,被保险人采取此项措施,不应视为放弃委付的表示,保险人采取此项措施,也不得视为接受委付的表示。

对由于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的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三)如遇航程变更或发现保险单所载明的货物、船名或航程有遗漏或错误时,被保险人应在获悉后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交保险费,本保险才继续有效。

(四)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

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单证或文件。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在获悉有关运输契约中“船舶互撞责任”条款的实际责任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对有关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五、赔款的处理

本保险对同一标记和同一价值的或不同标记但是同一价值的各种包、件、扎、块,除非另有规定,均视作同一重量和同一保险价值计算处理赔偿。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并提供理赔所需资料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本保险的索赔时效,从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起算,最多不超过二年。

 


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二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负赔偿责任。

(一)航空运输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雷电、火灾或爆炸或由于飞机遭受恶劣气候或其它危难事故而被抛弃,或由于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或失踪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航空运输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航空运输险的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 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责任起讫

(一)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运输工具有内,直到该项货物运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它储存处所为止。如未运抵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地卸离飞机后满三十天为止。如在上述三十天内被保险的货物需转送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二)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新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行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交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述规定终止: 

1.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被保险的货物在卸载地卸离飞机后满三十天为止。

2.被保险货物在上述三十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它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 

四、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

(一)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目的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现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果货损货差是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它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并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如未履行上述规定义务,保险人对有关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二)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

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赔偿处理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并提供理赔所需资料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陆上运输货物保险(火车、汽车)条款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陆运险和陆运一切险二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陆运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暴风、雷电、洪水、地震自然灾害,或由于运输工具遭受碰撞、倾覆、出轨,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或由于遭受隧道坍塌,崖崩,或失火、爆炸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陆运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陆运险的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责任起讫

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陆上和与其有关的水上驳运在内,直至该项货物运达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运抵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运抵最后卸载的车站满六十天为止。

四、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

(一)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目的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现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果货损货差是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需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如未履行上述规定义务,保险人对有关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二)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

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赔偿处理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并提供理赔所需资料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陆上运输冷藏货物保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1.暴风、雷电、地震、洪水;

2.陆上运输工具遭受碰撞、倾覆或出轨;

3.在驳运过程中驳运工具的搁浅、触礁、沉没、碰撞;

4.隧道坍塌、崖崩、失火、爆炸。

(二)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冷藏机器或隔温设备的损坏或者车厢内贮存冰决的溶化所造成的解冻溶化而腐败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任何阶段,因未存放在有冷藏设备的仓库或运输工具中,或辅助运输工具没有隔温设备或没有在车厢内贮存足够的冰块所致的货物腐败。

(四)被保险货物在保险责任开始时因未保持良好状态,包括整理加工和包扎不妥,冷冻上的不合规定及骨头变质所引起的货物腐败和损失。

(五)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六)本公司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所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责任起讫

本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起运地点的冷藏仓库装入运送工具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陆运和与其有关的水上驳运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仓库时继续有效,但最长保险责任以被保险货物到达目的地车站后十天为限。

四、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

(一)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目的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任何部分有腐败或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由其在本保险责任终止前确定腐败件数或损失程度。如发现被保险货物整体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果货损货差是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如未履行上述规定义务,保险人对有关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二)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的损失。

被保险人采取此项措施,不应视为放弃委付的表示,本公司采取此项措施,也不得视为接受委付的表示。

对由于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的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三)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

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的往来函电及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赔款的处理

(一)本保险对同一标记和同一价值或不同标记但是同一价值的各种包、件、扎、块,除非另有规定,均视作同一重量和同一保险价值计算处理赔偿。

(二)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并提供理赔所需资料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公路和联运运输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保险。   

 

保险责任

第二条  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

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

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

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

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

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

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除外责任

第三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或军事行动;

(二)核事件或核爆炸;

(三)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自然损耗,以及货物包装不善;

(四)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五)全程是公路货物运输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六)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责任起讫

第四条  保险责任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运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价值为货物的实际价值,按货物的实际价值或货物的实际价值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六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  投保人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的同时,应按照保险费率,一次交清应付的保险费。若投保人未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第九条  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获悉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的当地保险机构并应迅速采取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赔偿处理

第十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一)保险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货票;

(二)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三)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

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并提供理赔所需资料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十一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货价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计算赔偿;按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加运杂费计算。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二条  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不足,保险金额低于货价时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货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部分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赔。如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也可以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第十四条  经双方协商同意,保险人可将其享有的保险财产残余部分的权益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可在保险赔偿金中直接扣除。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当实事求是,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提交仲裁机关或法院处理。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附加险

 

协会船级条款01/01/2001

合格的船舶

1本保险单或开口保单所约定的保险和海上运输保险费率仅适用于加入以下船级社的钢质自航船所载的货物:

1.1国际船级社协会的成员

1.2下述第4条中所定义的国旗船级社,但是这些船舶应仅从事该国沿海运输(包括从事该国所属的岛屿之间的运输)

不在上述船级范围的船舶所承运的货物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得到保险人对费率和条件的同意。对与保险人达成协议前发生的损失的保障,仅限于根据合理的市场费率和合理的市场条款可行的范围。

船龄限制

2由上述合格船舶所承运的货物,若承运船舶船龄超过以下的限制,在被保险人支付额外保费的前提下,本保险单或开口保单仍然有效:

散装货船、多用途货船船龄超过10年,其它类型船舶船龄超过15年,除非是:

2.1在特定范围的港口之间从事固定的、有规律的杂货贸易运输,船龄不超过25年,或

2.2集装箱船、滚装船或双壳开口龙门吊机船,一直在特定范围的港口间从事固定的、有规律的贸易运输,船龄不超过30年。

驳船条款

3)本条款的要求不适用于在港口区域对船舶进行装卸操作的驳船。

国旗船级社

4)国旗船级社是指位于船舶的船籍所在国的船级社。

立即通知义务

5)本保险要求被保险人立即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获得赔偿的权利取决于其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况。

法律与实务

6)本保险适用于英国法律与实际操作。

 

Institute Classification Clause 01/01/2001

QUALIFYING VESSELS

This insurance and the marine transit rates as agreed in the policy or open cover apply only to cargoes and/or interests carried by mechanically self-propelled vessels of steel construction classed with a Classification Society which is:

1.1 a Member or Associate Member of the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Classification Societies (IACS), or

1.2 a National Flag Society as defined in Clause 4 below, but only where the vessel is engaged exclusively in the coastal trading of that nation (Including trading on an inter-island route within an archipelago of which that nation forms part).

Cargoes and/or interests carried by vessels not classed as above must be notified promptly to underwriters for rates and conditions to be agreed. Should a loss occur prior to such agreement being obtained cover may be provided but only if cover would have been available at a reasonable commercial market rate on reasonable commercial market terms.

AGE LIMITATION

2). Cargoes and/or interests carried by Qualifying Vessels (as defined above) which exceed the following age limits will be insured on the policy or open cover conditions subject to a additional premium to be agreed.

Bulk or combination carrier over 10 years of age orOther vessels over 15 years of age unless they

2.1 have been used for the carriage of general cargo on an established and regular pattern of trading between a range of specified ports, and do not exceed 25 years of age, or

2.2 were constructed a s containerships, vehicle carriers or double-skin open-hatch gantry crane vessels (OHGCs) and have been continuously used as such on an established and regular pattern of trading between a ranged of specified ports, and do not exceed 30 years of age

CRAFT CLAUSE

3). The requirements of this Clause do not apply to any craft used to load or unload the vessel within the port area.

NATIONAL FLAG SOCIETY

4). A National Flag Society is a Classification Society which is domiciled in the same country as the owner of the vessel in question which must also operate under the flag of that country.

PROMPT NOTICE

5). Where this insurance requires the assured to give prompt notice to the Underwriters, the right to cover is dependent upon compliance with that obligation.

LAW AND PRACTICE

6). This insurance is subject to English law and practice.

 

 

Sanction limitation and Exclusion Clause

No (re)insurer shall be deemed to provide cover and no (re)insurer shall be liable to pay any claim or provide any benefit hereunder to the extent that the provision of such cover, payment of such claims or provision of such benefit would expose that (re)insurer to any sanction, prohibition or restriction under United Nations resolutions or the trade of economic sanctions, laws or regulations of the European Union, United Kingdom or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国内公路货物运输盗抢险条款

本条款是《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附加险,适用于全程为国内公路运输时的货物保险。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本保险单扩展承保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货物的损失或相关费用:

(一)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指货物尚未卸离交通工具,运输车辆在路途上或中途停靠地)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一个月未查明下落。盗窃须有明显的盗窃痕迹。

(二)在保险期间内装载被保险货物的交通工具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货物遭受哄抢,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一个月未查明下落的。

(三)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受到损坏或为抢救、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第二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引起的货物损失或下列各项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货物不明原因的失踪、下落不明、丢失、提货不着。

(二)提货(收货)清点时件数的短缺,重量的短少。

(三)被他人诈骗造成的全车货物或部分损失。

(三)被保险货物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被保险货物导致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被保险人因违反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被有关国家机关罚没、扣押。

(五)被保险人因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而致被保险货物被抢劫、被抢夺。

(六)运输车辆、被保险货物、本车驾驶员三者同时失踪。

(七)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八)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保险金额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计算。

第四条  被保险人义务

(一)被保险人得知或应当得知被保险货物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后,应在24小时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除了提供主条款须提供的证明文件外,还须提供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

第五条  赔偿处理

(一)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单证,保险人按以下规定赔偿:

1、按主条款第六章规定计算赔偿金额,确定损失金额后,按损失金额的20%扣除绝对免赔金额。

2、赔偿的总金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3、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向保险人提供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二)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由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赔付结案。

第六条  其它事项

保险人赔偿后,如被盗抢的被保险货物找回,应将货物归还被保险人,同时收回相应的赔款。

 

 

 

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负责赔偿:

(一)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或海盗行为所致的损失。

(二)由于上述第(一)款引起的捕获、拘留、扣留、禁制、扣押所造成的损失。

(三)各种常规武器,包括水雷、鱼雷、炸弹所致的损失。

(四)本条款责任范围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由于敌对行为使用原子或热核制造的武器所致的损失和费用。

(二)根据执政者、当权者、或其他武装集团的扣押、拘留引起的承保航程的丧失和挫折而提出的任何索赔。

三、责任起讫

(一)本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装上保险单所载起运港的海轮或驳船时开始,到卸离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的海轮或驳船时为止。如果被保险货物不卸离海轮或驳船,本保险责任最长期限以海轮到达目的港的当日午夜起算满十五天为限,海轮到达上述目的港是指海轮在该港区内一个泊位或地点抛锚、停泊或系缆,如果没有这种泊位或地点,则指海轮在原卸货港或地点或附近第一次抛锚、停泊或系缆。

(二)如在中途港转船,不论货物在当地卸载与否,保险责任以海轮到达该港或卸货地点的当日午夜起算满十五天为止,俟再装上续运海轮时恢复有效。

(三)如运输契约在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以外的地点终止时,该地即视为本保险目的地,仍照前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责任,如需运往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于续运前通知保险人并加交保险费的情况下,可自装上续运的海轮时重新有效。

(四)如运输发生绕道,改变航程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改变,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情况通知保险人,在必要时加交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

注:本条款系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条款”)的附加条款,本条款与主险条款中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均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在保险单注明承保罢工险时,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由于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或参加工潮、暴动、民众斗争的人员的行动,或任何人的恶意行为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和上述行动或行为所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负赔偿责任。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在罢工期间由于劳动力短缺或不能履行正常职责所致的保险货物的损失,包括因此而引起的动力或燃料缺乏使冷藏机停止工作所致的冷藏货物的损失。

注:本条款系各种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条款”)的附加条款,本条款与主险条款中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均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运输中止条款(恐怖行为)

 

本条款应被视为首要条款,并且其效力高于本保险中任何与其不一致的内容。

 

1.尽管本运输中止条款可能与本保单条款中所包含的内容相抵触,双方同意,本保单项下的被保险货物因任何恐怖分子或任何人出于政治动机之行为造成损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应以被保险货物处于正常运输过程为前提条件,并且无论如何保险责任应当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

根据保单中运输条款的约定或

于交付予本保单所载目的地收货人所属或其他最终之仓库或库储处所时

于交付予本保单所载目的地时或其之前途之任何其他仓库或储存处所而有被保险人用为正常运送过程意外之储存,或货物之分配或分发,

对于海洋运输,被保货物自货轮于最终卸货港卸载完毕之日起届满60天

对于航空运输,被保货物自飞机于最终卸货机场完毕之日起届满30天。

以上三种终止情形以孰先发生者为准

2. 若所指保单或条款明确约定承保自上述储存处所或目的地出发的内陆运输或其他后续运输,则上述保先将重新生效,并在正常运输过程中持续有效,且将根据第1条所述情形再次终止。

3. 本条款以英国法律及惯例为依据。

 

 

War & Strike Cancellation Clause

This insurance may be reviewed and/or cancelled by either party having given in writing notice of:

War Risks - 7 days.

Strikes Risks - 7 daysbut 48 hours for cargo to or from the U.S.A.

Such cancellation, however, shall not prejudice any transit risk or risks which shall have attached at the time such cancellation becomes eff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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